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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盤擲接賽規則(草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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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盤擲接賽,係選手利用控盤能力,藉由飛盤之特性以取得優勢,爭取勝利。
1.1
場地
為兩個邊長14公尺的正方形場地,間隔17公尺;與臨近的場地至少相隔10公尺以上。
1.2
場地表面
於任何地面均可進行比賽;應以選手安全為考量,須選擇平坦、無坑洞的草地進行比賽為宜。
1.3
場地邊線
邊線應於地面上標示清楚,標線本身為場地的一部份;標線寬度不得大於10公分。
1.4
端點標示
應以色彩鮮艷的塑膠圓錐作為場地端點標示,圓錐體的高度及寬度不得超過15公分。
1.5
開盤點
於兩場地內之對角線交點處各設一開盤點,作為開盤之初始位置。(如圖一)
2.
競賽用盤
2.1
可使用符合WFDF規則第一章規定,且盤緣輪廓率必須不小於75的任何飛盤。
2.2
大會必須提供適當的比賽用盤。
2.3
除了大會提供的比賽用盤之外,選手雙方可協議使用其他符合規定的飛盤比賽;若選手互不同意對方所提出之飛盤,必須透由拋盤的方式解決。
3.
裁判
3.1 設主審裁判一人,線審二人;裁判位置如圖(一)所示。
4.
比賽程序
4.1
以拋盤方式決定優先投擲,另一方則優先選擇場地。
4.2
投擲
4.2.1
所有的比賽開始、得分後或暫停後的開盤均必須於開盤點投擲;投擲時,必須有一腳踩於開盤點。
4.2.2
選手可利用各種飛盤投向對方的防守區;於己方防守區接到飛盤後,可於接盤點進行投擲。
4.2.3
選手接到對方投擲來的飛盤時,身體無任何部份支點於界內時,必須返回於接盤點最近之邊線上進行投擲;投擲時,必須有一腳踩於邊線上,且另一腳必須於界內或邊線上。
4.3
防守
4.3.1
選手以身體的任意部份控制對方所投擲來的飛盤,並令其停止飛行,即完成一次成功的防守。
4.3.2
防守的範圍不限定於防守區內,守方選手可以因自己的判斷致使於界外區接盤。
4.3.3
接盤時,飛盤與選手身體同時接觸地面,為防守失敗。
4.4
得分
4.4.1
投擲飛盤,飛盤接觸地面至靜止前,若飛盤觸地點完全碰觸界外,則為界外盤;對方得一分。
4.4.2
投擲飛盤,違反有效投擲角度;對方得一分。
4.4.3
飛盤未接觸地面前,防守選手碰觸而飛盤卻落地,為防守失敗;對方得一分。
4.4.4
雙方得分之和為5的倍數時必須互換場地。
4.5
比賽結束
4.5.1
每一回合若一選手先取得15分者,贏得該回合比賽。
4.5.2
大會可因應狀況,自行決定每一場以若干回合決定勝負;唯每場比賽之回合數必須為單數。
5.
界外盤
5.1
投擲飛盤,飛盤接觸地面至靜止前,飛盤觸地點完全碰觸界外區,則為界外盤。
5.2
飛盤未接觸地面前,被防守選手於界外區碰觸者為界內盤,乃認定為防守區域之延伸。
6.
干擾
6.1
因非自然力所造成的干擾,該次投擲可經由裁判判定為無效。
6.2
因干擾而被判定為無效的投擲,必須回到開盤點重新開盤;投擲時,必須有一腳踩在開盤點。
7.
暫停
7.1
選手雙方每一回合均有一次暫停機會,暫停時間以一分鐘為限。
7.2
每回合未使用的暫停機會,不得延至下一回合使用。
8.
其他規定
8.1
裝備
選手不可戴有黏性之手套。 8.2 選手不可以肢體以外的物品控制飛盤,如:衣服、帽子…….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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